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印章是指“浙江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章和“浙江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3)”。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章和“浙江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3)”均须由学校批准刻制。
第四条 “浙江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章、“浙江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3)”由综合办保管,综合办主任为责任人。印章主要用于行政事务及建设工程每月结算帐单、月报表、自购材料证明单及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的责任人负责。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必须清楚详细地填写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人、用印人和盖章人。若责任人无法确定是否该盖章时,请示分管处长批准。
第六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准委托他人代管。因遗失公章或违规使用公章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印章禁止带出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处长批准。
第八条 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责任人负责,并及时向分管处长汇报。
第九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上预盖公章。
第十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
1.各类合同,由处领导签字后用印。
2.结算帐单、月报表、自购材料证明单,先由业主代表签字并经主管处长签字后用印。
3.各类报告、请示、函、财务报表、纪要等都要经主管处长审核或签字后用印。
4.工程联系单,经业主代表签字和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后用印。
5.日常行政工作用印由综合办主任掌握。
第十一条 如遇印章管理人工调动,必须办理印章及已使用的登记本交接等手续。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浙江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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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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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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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印名称和数量 |
”浙江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章 |
份 |
“浙江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3)” |
份 |
部门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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