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行科学决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基建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学校批准的其他基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二)效益最佳原则;
(三)遵纪守法原则;
(四)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 招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校办、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文华校区管理办公室、校园建设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及决标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建招投标专家库,并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专家实行聘任制。校园建设处对专家资格进行预审,报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
评标专家组成员在开标前一天在校基建监督工作小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校外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3,并不得少于2名。
第三章 招标条件、分类、方式
第六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建设项目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学校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规模大小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二)对于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
1.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由校园建设处处务会组织招标、议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由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
3.10万元及以上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且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的,或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或经招标失败具有特殊原因的项目,经学校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同意,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还须省重点办批准后,可采用议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八条 校内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规定额度的,其邀请招标须报经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校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和校园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由校园建设处进行资格初审后,将审查结果报学校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
报名单位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经摇号方式产生的建安类施工单位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由学校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校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通过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的,须送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校内招标项目报学校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报省重点办,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它招标方式。
第五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监督下,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全过程遵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二)评标结果在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和校园网站上公示。
(三)学校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过程及结果通报学校基建招标工作小组。
(四)校园建设处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学校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六)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评标专家发放适当劳务费,费用从基建管理经费中列支。
(七)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合同书副本等资料送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资料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校内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校内招标项目在学校基建工作监督小组监督下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做好开标的原始记录,投标人、唱标人、录标人、监标人应当场在开标记录单上签名,由校园建设处留存、备案。
(二)评标专家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经评标专家组评审,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专家组可以认定为废标。
(四)如遇有效标少于3家的,评标专家组认为其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否则,评标专家组有权否决投标结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向学校基建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三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排列名次。
评标结果在学校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学校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基建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六)学校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2/3以上人员到场方可召开决标会议。会议根据评标专家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标。
决标会议形成纪要,纪要发送到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基建工作监督小组组长、副组长、决标会议现场监督员及基建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园建设处留存、备案。
(七)按照第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
第六章 招投标工作监督与纪律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接受省招标投标办公室、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基建工作监督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三)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者。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对学校基建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