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3.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范围如下:
①屋面漏雨;
②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③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④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污起碱脱皮;
⑤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⑥厕所、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⑦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⑧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⑨室外上下水管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⑩钢结构、钢筋砼结构、砖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纹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4. 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⑥室内装修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5.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由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填写<<建筑工程保修申请表>>送校园建设处校园建设部门。
6. 校园建设部门自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凡属保修项目十五天内必须负责联系施工单位到达现场,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返修方案,督促实施。
7. 施工单位因非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现场,校园建设部门在再次通知施工单位而仍不能按期到达时,经分管处长批准由校园建设部门自行组织返修,返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向施工单位结算,从保修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