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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工程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3点击数:来源:

    1. 工程承包合同经审核后,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先行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校财务出具收款收据,合同结束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2. 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确认后,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3. 在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由施工单位出具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证,送基建管理部门复核,报处领导签字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4. 因工程量变更涉及的工程进度款,须经审计处审核后方能进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予以支付,未经审核的工程量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当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时,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余款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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