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发是工程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为合理控制造价,明确有关职责和权限,特作如下规定:
一﹑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联系单的签发程序
1、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由建设单位工地代表交监理公司,请监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对设计变更内容,结合监理公司意见和建议,拟出建设单位的意见交处领导。
3、处领导同意,签发后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变更内容。
4、重大变更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建设单位要求变更施工内容的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程序
1、使用部门要求变更使用功能或校园建设处认为有必要变更,费用增加在3万元以上的变更,由使用部门或校园建设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分管校长。
2、分管校长对报告批示是否进行变更。
3、根据分管校长批示同意进行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联系设计院、监理公司,拟出变更的实施方案。
4、对费用增加在3万元以下的变更实施方案,经处领导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发联系单,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
5、对费用增加在3万元以上的变更实施方案,经处领导同意须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召开并主持联合办公会议,参加会议成员:学校纪委、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公管处、校园建设处负责人,可邀请设计、监理单位派员参加。会议形成纪要,校园建设处根据会议纪要签发联系单,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
三、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
1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设计院签证同意,按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若需增加费用的按增加造价的联系单签发程序控制。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按合同有关条款分享。
四、为保证工程进度,一般联系单校方在三天内给予明确答复,重大联系单校方在五天内答复。
五、本规定抄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