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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工程招标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3点击数: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推行科学决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基建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二)效益最佳原则;
   (三)遵纪守法原则;
   (四)接受监督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建设和环境景观建设的招标工作。基建招标办公室设在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基建招标办)。
    第四条 招标分类:
   (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格预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上的建安、市政、绿化等项目,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项目,为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通过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进行招标。
   (二)单项工程合同价格预计在100万元以下的建安、市政、绿化等项目,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项目,为学校基建招标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处。
    第五条 适用范围: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和环境景观建设项目(非固定设备的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招标条件:
   (一)本年度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及预算。
   (三)资金落实。

第二章 省重点项目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部门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向省重点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二)建设部门根据不同的招标内容负责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审计室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招标文件形成后报省重点招标办审核、备案。
    1、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点、设计任务书、工程结构设计要求、招标办法、招标起止日期、招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2、工程施工招标,校园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委托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必要时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参考标价)。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与工期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投标须知、招标办法、报价格式、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日期、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3、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校园建设部门根据设计要求,结合投资概算,确定设备的数量、规格、档次等。招标文件内容中,除工程概况、投标须知、招标办法、投标起止日期、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外,要充分明确招标内容、技术要求、参数,尽可能统一报价格式,以提高可比性。
   (三)在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日报》发布招标公告。
   (四)基建招标办公室会同校园建设部门对报名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及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审核,提供考察报告和初步建议。
   (五)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筛选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入围单位,报请省招标办审核、公示、备案,并按省招标办有关规定办理。
   (六)向投标入围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七)组织踏勘现场,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并将招标答疑以书面的形式发给各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将投标书送达省招标办。
    第九条 在省招标办的监督下,由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开标。
    第十条 省招标办组建评标专家组,2/3专家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选,1/3专家由学校相关基建管理部门选派,评标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出综合评分前两名的单位,作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评标结果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大厅公示。
    第十二条 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召开决标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标,由基建招标办形成招标会议纪要,发送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抄送相关基建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决标结果在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由省重点招标办发放中标通知书,建设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合同。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凡在省内外工程中有重大事故的和在校内建设中有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将被取消两年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基建招标办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一起认真调查,秉公处理,由基建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对于在招投标工程中出现的舞弊行为,由纪检部门进行严肃认真的查处,以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项目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洁自律协议书。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标方式,并征得省招标办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低于省重点工程招标办规定的下限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等项目,可由学校招标办(资产处)负责招标,基建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浙江财经学院修建工程招投标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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