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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基本建设投资与造价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3点击数:来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省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投资范畴是指从筹建到交付使用的全部工程费用,即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其中包括:1.前期费用:包括相关规费(含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费等)、地质勘探费、工程设计费、项目监理费、工程量清单与参考报价编制费、招标管理费、代理费等;2.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固定设备费)、装饰工程费、绿化工程费、室外附属工程费等;3.其他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验收费、测试检测费、审计费、仲裁诉讼费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的编制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与规定,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等。

    第四条 校园建设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的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的编制与控制,做好基本建设管理与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审计部门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造价的控制、项目的决算审计等工作。为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需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建设部门予以配合。为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关合同稿、变更联系单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时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学校基建年度计划由校园建设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校区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校园建设部门按照学校基建年度计划,针对财力状况、项目的功能要求、投资估算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校园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或邀请三家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标,或委托一家设计单位,提供多个方案进行评选,设计方案经学校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优选出一个既满足功能要求又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并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会审。

    第八条 校园建设部门根据方案批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形成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由学校建设部门审核后,经学校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确认,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除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的10%。

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85号令)要求,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请原审计机关批准;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该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条 设计概算以外的增加项目按校长办公会纪要、校区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实施。

    第十一条 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和校园建设部门需重视相关建筑的调研,对设备、材料的选型和新工艺、新技术的选用,充分体现实用、节能、经济、环保和维护使用便利的原则,项目设计充分体现建筑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部门在设计阶段应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施工图完成后应对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自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图审;并在施工招标前将审查审批意见予以落实,减少在施工中进行较大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校园建设部门和学校基建招标办公室在招投标阶段须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询标工作,使投标报价更加合理、准确,节省学校的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必要时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部门在施工阶段,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定期对工程投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对方案、规划及重大的技术调整的变更等,报校区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突破概算的变更及预估工程投资超出部分高于批准概算5%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以暂定价形式进入投标报价的甲定乙供材料及工程变更涉及材料,由建设部门牵头,设计部门提出品牌、规格,组织审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供价格范围,经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校审计部门,对于有重大错误的工程结算资料退回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根据浙价服【2001】26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按合同条款支付,但不得高于审定工程造价的95%,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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