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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13点击数:来源:

基建财务是学校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单列财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省教育厅浙教计 [2002]57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基建财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财务业务管理归口财务处。

    二、基建对外合同须经校级领导签署。大型项目,校园建设处负责人需与施工承包单位签定廉政公约。

    三、认真履行基建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的条款,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审批程序为:乙方申报监理公司审核甲方代表审核校园建设处制定付款计划分管基建校长校财务处落实资金付款。

四、所有基建经费收支校园建设处负责审核,财务处负责复核;重大和特殊情况须校级领导审批。

五、所有支付凭据必须两人以上签字 ,由财务处审核支付。

    六、基建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 、基建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差旅、业务培训、现场补贴、劳动用品、零星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

2 、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消防、治安、环保、规划、审计、工程验收、房产登记、业务接待等费用(项目前期发生的规税规费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另计);

    3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监理费、项目调研、咨询、评估费用、质量监督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和管理等费用。

   七、有关基建管理经费的支付标准

    1 、校园建设处工作用车所需经费在基建管理经费开支;

    2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 、各类审查、论证、咨询等会议所需的专家劳务费参照有关标准支付;

    4 、业务接待和对外交往经费由分管基建校长审批;

    5、按政府有关规定需交纳的各类费用审批程序为:校园建设处处长分管基建校长,财务处审核。

   八、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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